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做出了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什么是“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从他人手中购买电话号码,用于拨打电话促销公司产品,是否涉嫌该罪名
除手机号码外,如果还有其他信息可以与手机号码结合识别,那么自然手机号码和其他信息一起应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但是,仅有手机号码,不应认定手机号码为“公民个人信息”,因为仅凭手机号码无法识别前述信息,无法看出机主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等辅助信息。
上述《解释》表明,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条件是能够单独或者是与其他信息结合后能够认定“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留言数:0